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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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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打鸟,终成法网“笼中鸟”

    庭审现场︒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郑金宇)只因捕了几只野生鸟类,不仅被判刑,还需承担赔偿及公开道歉。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两名被告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猎捕“三有”保护鸟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赔偿。法官提醒:切勿因“无知”触碰法律红线!

  2025年4月,刘某春邀约刘某平前往澧县如东镇枫林村山林捕鸟。两人分工明确:刘某春持气枪射杀,刘某平负责捡拾。不料,有群众发现其行为后报警,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两人控制,现场查获野生夜鹭8只、白鹭1只。经鉴定,上述9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被列入《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评估显示,其经济价值为4500元,生态损害价值为9000元,合计1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刘某春与刘某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春、刘某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赔偿野生动物损害价值及鉴定评估费共计人民币16500元;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在常德市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多次辩称“不知使用气枪猎鸟违法”,请求从轻处罚。在此,法官提醒,气枪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枪支,是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并且,捕鸟网(特别是细密网)、猎套、猎夹、毒药、电击装置等,均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法律保护的是野生动物资源本身,与猎捕地点无关。即使在自家地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同样违法。同时,“不知法者不免责”,构成故意犯罪不以明知违法为前提。因此,不知道猎捕鸟类是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观念,杜绝非法狩猎行为,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切莫因为自己的无知,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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