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加强对公益损害问题的司法监督,破解公益保护难题,彰显了公益保护法治化的制度优势。近年来,湖南省法院系统一直扎实稳妥、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积极工作成效。笔者就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问题困难与意见建议进行了一番探索,以期更好地保护好湖南的碧水、蓝天、白云。
一、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应有之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不断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是落实好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全面推进“美丽湖南”建设、加快推进湖南高质量发展、推进“三高四新”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服务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之举。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更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湖南新篇章的重要体现,体现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定位和“服务大局、护航民生”的履职目标,体现了我省法院系统服务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担当。
(三)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是回应我省“民之关切”的担当之责。当前,受到经济发展、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产生了“公地悲剧”,有些企业影响了代际公平的实现,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甚至出现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正是从司法角度对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法律救济的需求,保障民众高品质生活,顺应他们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
二、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
(一)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公益损害难以量化,修复评估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生态环境修复判项大多是简单而不具体,不具有明确性和缺失可操作性,最终引起生态环境修复成效无法保障。如,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仅责令被告人购买一定金额的鱼苗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但对鱼苗的种类、身长以及是否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事项均无要求。又如以“补植复绿”为例,法院生效裁判大多表述为“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案发后积极缴纳复绿保证金”等,并没有明确补植复绿的树林品种、成活率、验收程序等内容,导致到了执行阶段补植复绿责任人不知道该如何履行义务、执行监管部门也因无监管标准而陷入难以监管的困境,影响案件的审判效果。
(二)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混乱。目前国家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无明确规定,不同地区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赔偿资金管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将赔偿资金纳入政府财政资金,有的纳入法院执行款账户进行管理,有的存入检察院的过渡账户,还有的由公益基金会或信托资金管理,不仅不能充分有效发挥作用,也容易引起廉洁风险。
(三)环境修复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被告的环境修复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检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效果的重要标准。有的案件则直接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使用主体,即使在相关资金汇入专门账户之后,但因资金使用申请程序繁琐、易进难出,导致大多数资金“沉睡”在账户中。据不完全统计,湖南省内近几年“沉睡”在各地财政账户上的案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就达数千万元。
三、推进我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判项的操作性。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对生态环境修复判项中环境侵权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修复成本过高的,探索环保禁止令等司法举措,完善第三方代履行、替代履行与等价异位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环境修复责任。
(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修复执行监管体系。加强与检察机关、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配合,鼓励各地依靠现有政策和条件先行先试,探索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集约利用的规范方式和途径。建议出台专门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项目化资金使用方式,根据赔偿资金的性质,由环保部门、生态公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环境修复公益项目申请,由人民法院牵头多方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项目使用人。实行“一项目一台账一主体一方案一审议一评估”的方式,严格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科学方案、规范评估验收,提高修复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达成修复效果和公益救济目的。
(三)探索通过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管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借鉴当前环境司法前沿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制度经验证明,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最理想的方案是建立环保专项基金进行慈善信托。司法实践“江西模式”兼具环境公益和慈善信托性质,实践证明其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且两年运行,成效明显,实现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立法目的,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我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使用的最优方案是建立专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并以公益信托方式委托其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
(作者系法学博士,现为郴州市中院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