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赖健辉 颜亚雄)2025年1月9日,罪犯陈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浙江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陈某某已怀孕,2025年3月19日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新田县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2025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某2025年3月13日进行了人流手术,但到新田县司法局报到时,未如实报告其妊娠情况。鉴于陈某某怀孕满4个月后终止怀孕且终止怀孕已满42天,刑期仍未满。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针对县人民法院超过30天仍未作出收监决定,发出书面监督意见,督促及时作出决定。6月16日,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罪犯陈某某被收监执行。
对陈某某的成功收监,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生动实践,它不仅是对陈某某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的严正回应,更是对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严肃性的坚决维护,彰显了检察机关对逃避刑罚执行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雷霆手段。
下一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契机,不断推动判处监禁刑刑罚交付执行工作,扎实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