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龙希
近日,一起高空坠物导致的车辆受损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2024年8月6日上午,张某将小轿车停放在桃源某小区公寓楼下沿街店铺门口非附近指定的停车位内。同日,该栋公寓楼19楼住户陈某家中正在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客厅的整块玻璃从楼上掉落,直接砸中张某车辆的挡风玻璃,导致张某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二人就车辆的维修费用产生争议,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住房所有者,装修过程未尽到注意、防护义务,导致玻璃坠落并造成张某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位于固定停放车辆的车位,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增加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存在疏忽和过失,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酌定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损失的30%。车辆维修费用根据维修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认定。本案判决生效后陈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若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