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女士:2018年1月,我入职A公司,2021年12月份,A公司全额投资,设立B公司。我转制到B公司工作。2024年3月,我因为要回家照顾病人,3天没上班,B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我旷工3天严重违反B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可B公司本身没有规章制度,其用母公司A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B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律师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在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当证明其规章制度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员工。
一般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子公司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独立制定规章制度。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这一法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处理子公司争议的依据。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子公司适用的员工手册,母公司履行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子公司的员工公示,可以认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在员工手册内容合法合理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作出辞退决定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