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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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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补齐短板 合力治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 莫逆

  1月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条例》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我省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推动“一江一湖四水”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美丽湖南,法治先行。《条例》的出台补齐了我省法规短板,实现对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弃物全要素的管控,搭起了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条例》共38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条例》细化了各级各有关方面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强化了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和社会公众深度参与责任。此外,完善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明确建立流域规划制定落实制度、空间管控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联动机制。

  《条例》还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污染治理、强化水资源保障、强化水生态修复。同时,突出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及强化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看成绩

  抓牢入河排污口“牛鼻子”

  水污染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只有抓牢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水污染治理才能取得实效。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安排部署。我省根据国家要求深入推进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制定出台《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以点带线、以线促面,倒逼岸上城乡各类污染源全面整治。

  全面推进排查整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省委书记、省长签发第10号省总河长令,针对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洞庭湖等16个重要干支流和重点湖泊开展地毯式摸排和整治。目前,2024年度重点攻坚的942个排污口已按要求完成整治,重点河湖11553个排污口已完成整治11150个,剩余排污口将在今年按计划推进完成整治。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一是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简化入河排污口审批流程,与环评等实行一并论证、一网通办。

  加强标准规范支撑。我省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现场工作实践,编制了《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溯源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树立细则》等5套技术规范,逐步构建起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全流程管控技术体系。

  下一步,我省将出台《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督检查,为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全面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做出新贡献。

  看亮点

  《条例》夯实发展生态底色

  据发布会,《条例》总体内容全面、体系周密、层次清晰,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坚持系统治理,突出综合性。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更加注重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一是强化三水统筹。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强化三水统筹,将由以污染治理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流域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推进转变,积极推动在河湖“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上实现新突破。《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修复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细化。二是强化综合施策。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市场、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其中,《条例》第十条明确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针对中央交办、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一是注重解决湖南突出问题。针对总磷、重金属、矿井涌水等突出问题,从源头减排、过程防控、末端治理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条例》第十五条明确加强矿井涌水污染防治,提出矿山企业开采、矿井关停前和关停后污染治理措施,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涌水加强排查,并因地制宜采取带压封堵、综合治理等措施消除污染。二是注重补齐治理短板弱项。针对城乡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欠账多的问题,积极补短板、强弱项。《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建立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污水管网一体化调度机制;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三是注重解决群众身边问题。针对医疗污水、黑臭水体等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条例》第十七条要求传染病医疗机构的污水、粪便在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前要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或者未达到消毒要求的,不得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坚持齐抓共管,突出协同性。注重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一是坚持多元共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同时,明确相关领域监管要求,推动压实企业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再者,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坚持流域共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推动形成“上下游一盘棋”治水管水护水新格局。《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建立健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并就船舶污染问题,要求加强跨省域主动协调。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实效性。遵循客观规律,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提升治理效能。一是强化源头预防。明确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明确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范围内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尾矿库的布局要求。二是强化绿色发展。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为食品等废水协同治理排放提供了支撑,长沙宁乡市经开区整区推进试点后,每年可为企业减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1000万元以上,减少碳排放量4340吨。三是强化风险防范。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时段,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全力防风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强化枯水期、汛期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强化水质水量监测预警和专项整治,推动开展河湖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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