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锋钰)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免于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原告彭某驾驶摩托车与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彭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事故造成10级伤残。因无法就赔偿款项与保险公司及李某达成一致,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3万余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李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车,系法律明文禁止行为。保险合同已明确将此类情形列为免责条款,且以加大加黑加粗方式对条款进行了提示,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案中,李某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在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驾驶证扣留期间擅自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本质上是非法驾驶行为。对此,绝不可存侥幸心理,否则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极度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加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