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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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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审结毒品案件4047件 6247人 重刑率15.13%缓免刑率0.94%
湖南法院依法全链条严打毒品犯罪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陶琛 彭澎)6月25日,省高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通气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简红星通报了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2023年6月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结毒品案件4047件6247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945人,重刑率15.13%,判处缓免刑59人,缓免刑率0.94%。

  近年来,省高院党组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连续4年组织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制定下发《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方案》。全省各级法院自觉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禁毒工作,统筹推进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和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零包”贩毒等末端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毒品犯罪加大惩处力度。加大涉毒资产追缴力度和财产刑判决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与此同时,湖南法院依法严格规范毒品案件非监禁刑的适用,依法严格限制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效果。

  去年以来,组织全省法院对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毒品犯罪、涉毒洗钱等犯罪、代购毒品的认定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等新的突出问题,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

  全省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积极配合禁毒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全力推进“断源清流”行动。不断创新禁毒宣传形式载体,努力将审判效果转化为社会效益。2023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毒品案件580案994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共9场,通报典型案例148件,庭审直播159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385人次,深入社区、校园、乡镇街道开展禁毒宣传572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6.4万余份,张贴布告两万余份。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毛发检测等司法建议70余条。

  ■典型案例

  案例一:约见网友后昏睡,家中财物也不翼而飞

  2023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超通过某软件与被害人胡某联系并约好到胡某家过夜。龙某超携带一瓶氯硝西泮片和一碗炖肠子到胡某家后,趁胡某烧开水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氯硝西泮片投放炖肠子中,胡某食用后不久即昏睡。

  龙某超趁机劫走胡某现金人民币820元及黄金首饰、手表、玉器等财物。

  2023年2月9日晚,被告人龙某超通过陌陌与被害人郑某联系并约好一起过夜。龙某超携带一瓶氯硝西泮片和一碗鸽子汤到望城区一宾馆房间与郑某见面。郑某喝完投放有氯硝西泮片的鸽子汤后不久即昏睡,龙某超趁机转走郑某微信账户内3000元,劫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五角星黄金吊坠一个、3D黄金戒指一枚。

  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湘阴县抓获龙某超。

  本案由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明通过使用精神类药物致人昏睡后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某明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例二:监外执行期间跨省贩卖、运输毒品,男子被判处死刑

  李某红因犯罪3次被判刑。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0月,李某红在监外执行期间,与女友孙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从云南购买毒品运回张家界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云南运输毒品。

  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云南景洪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95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红判处(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罪犯李某红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男子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后开车,引发多起交通事故

  2023年7月19日16时许,聂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醴陵一交叉路口与另一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到场处理后,聂某文驾车前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途中再次吸食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在无法认清道路的情况下,行驶途经多段道路,其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共造成一人轻伤、多台车辆及一处房屋受损。

  当日18时50分许,聂某文清醒后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检测,聂某文的头发检材根部检出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文以驾车冲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聂某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聂某文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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