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莉 夏妮妮)近日,澧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在大堰垱镇干河村、小渡口镇出草坡村,巡回审理两起危险驾驶轻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参加旁听,力争达到治罪与治理并重。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74岁、刘某71岁,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村级路段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承诺今后将认真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绝不再酒后驾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改过的机会。庭后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就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成本等,向现场旁听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安全驾驶意识。同时,结合本案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提醒老年机动车驾驶人,年龄不是免责金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旁听人纷纷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驾驶员,不做案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