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引纠纷
公司依法维权获支持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叶嘉瑞)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一起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发的纠纷在长沙望城区法院白沙洲法庭的审理下落下帷幕。被告刘某离职后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公司S半导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支付S半导体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刘某曾在S半导体公司担任芯片厂模组部副理,掌握包含SiC工艺流程和工艺内容等核心技术信息。在职期间,刘某与S半导体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遵守保密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刘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与S半导体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S半导体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为其工作。刘某从S半导体公司离职,S半导体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刘某不久进入A公司担任资深行业分析师。经查,A公司经营范围与S半导体公司存在重合,均为半导体有限公司,属于竞业限制企业。
S半导体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S半导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入职同为半导体公司的竞业限制企业A科技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其违约行为,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