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让酒驾违法人
罚当其错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赵玲)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写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近日,湘潭岳塘区检察院对一起酒驾不起诉案件依法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今年1月,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案件被移送至岳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作出不起诉。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岳塘区检察院积极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涉嫌危险驾驶罪,虽因情节轻微被作出不起诉,但应当依法追究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近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意见,并依法对徐某作出了拘留7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罪。下一步,岳塘区检察院将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密切关注行政机关回复和处理情况,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