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进东)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谭某、罗某、沈某有期徒刑两年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万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从黄某等人处分别以250元、300元的价格收购了900斤烟叶,然后将烟叶加工成烟丝,另外还会从其他人手中收购烟叶。2022年3月份,被告人谭某、罗某商量好准备将烟丝及一些烟叶销售往外省。2022年4月某天晚上,谭某、罗某让被告人沈某驾驶货车将一些烟叶、烟丝运输往外省途中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查获的烟叶重2992公斤,经某省烟草专卖局核定价值为174313.92元;被查获的烟丝重4488公斤,收购价格为9950元;烟叶烟丝共价值人民币184263.92元。3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烟草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专卖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切勿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谋取私利、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