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病假不断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胡女士:我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次日就因怀孕不断请休病假。近日,公司核实发现我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累计请假41天,遂以不符合试用条件为由,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不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回复: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虽然不能是怀孕、产假、哺乳,但如果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如果允许劳动者以各种理由请假不断,无疑会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试用无疑形同虚设。你试用期未满就请假41天,公司基于无法达到考察目的且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没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