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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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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婚 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

  通讯员 杨燕如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是否具有抚养权利?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

  大志与大美系二婚,大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女儿小花。大志与大美2013年前后自由恋爱,2015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小花的姓改为大志姓。2015年7月9日,大美与小花的户口随大志迁入新晃县。2016年8月24日,大美生育与大志的婚生女小佳。大美与大志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大美离家出走。同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6岁后由大志母亲在新晃照顾,小佳也在1岁后由奶奶照顾。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本人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万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庭后,经征求小花意见,其明确表示继父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新晃法院受理该案后,本着司法为民理念,多次联系原、被告,从情、理、法做工作,终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大志与大美离婚;2.离婚后,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而大美明显不太愿意直接抚养小花。小花已满15周岁,其个人意愿是随大志一起生活,故法院调解结果确认小花由大志抚养,由大美负担抚养费,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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