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雷
术前签字,一项手术前医患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在目前的医疗过程中,却一方面受到患者质疑,一方面又让医方感觉“蒙冤”。到底医患双方持着怎样的心理,这一制度是否真“不可或缺”,它的存在到底是保护谁的利益?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采访。
家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村嘉明苑一位名叫曾小高的市民讲了自己的一段经历。前两月,他不小心被刀割伤拇指,到湘雅三医院诊断后,医生表示要进行清创缝合手术,并要术前签字,曾小高没有想到一个小小的缝合还要签字,“签字的内容无非是出现什么问题医院不负责云云。我人都在你这里,手还在滴血,你要我签我能不签吗?”
曾小高事后仍然气愤地表示,本来没有那么严重,可签字单上却把问题说得那么吓人,医院则一开始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把金钱和生命交给你,就是要你把病治好,你却把一大堆的风险留给我。”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省级医院外科医生表示,术前同意书上标明的每一项意外症状,都不是随意想象的,而是根据以往手术事故制定的,这意味着任何手术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没有人能保证完全成功。一旦手术失败,医生要面临的不仅仅是患者家属的诘问,同时也承受着内心的自责和同事的质疑。这些,我们都难以承担。同时,并不是所有责任都随着家属的签字而转移。”
作为既定的制度,湖南的所有医院和国内其他医院一样都普遍实行“术前签字”,而这一制度源自于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术前签字的初衷在于让患方知情,同时,也是防止医院滥用权力。而对于“术前签字”是否可使医院无责,省卫生厅医政处工作人员表示,“即使签字,如果出现医疗事故的话,该是谁的责任还是谁的责任。”他认为,术前签字制度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挡箭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得到患方的签字,只能说明患方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患方的签字也并不意味着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