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官员财产公示不能搞清算,如果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如果用“绝不赦免”的方法,抵抗会越来越顽强,最后可能出现鱼死网破,甚至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李永忠此说引来很大的争议。
腐败分子害怕“见光死”
“赦免论”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就曾建议,在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时确定一个时间点,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持“赦免论”者的理由是,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遇到了一个巨大死结,那就是官员的不明财产量太大、涉及面太广。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
任何一项改革,都会遇到既得利益者的阻挠。有全国人大代表做过一项调查,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高达97%。其背后,除了对于监督的天然抵触心理外,更不乏一些腐败分子害怕自己的原罪“见光死”。如果迟迟不实行官员财产公开,腐败程度会越来越严重。随着腐败人数越来越多,财产公开的阻力会越来越大。
“赦免”可以减少改革阻力
媒体评论员李光东表示,对腐败分子彻底清算,虽然能获得道义和舆论的高分,但在事实上会造成国家和民众利益更大的损害。一个比较明智的策略是,国家和民众暂时让渡一部分利益,以换取刚性制度的建立。
“赦免”可以减轻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不要低估了这种抵抗。腐败分子无法直接搞到好处,他就会千方百计地阻挡反腐,又因为其位分之重,让你必须掂量。很多改革的阻力、很多制度建树的步履维艰,就来自于各种理由充分的不可行性。面对这些过硬理由,你又怎么知道谁是因为自己腐败的缘故,谁又是出于公心?
因此,“赦免”免除了腐败分子的后顾之忧,在无形中拆掉了阻力之墙,增大了改革的推力。一些地方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也常常采取这种特殊手段,促使红包、过节费一类的贿金以无记名的方式上交,成效颇丰。这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赦免”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还有专家表示,应该注意到的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是有前置条件的,不是官员财产公示的真正常态。具体说就是,腐败分子若能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并且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赦免”只会滋生更多“合法腐败”
西安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副主任傅达林表示,通过免除部分官员的后顾之忧来分解改革阻力,实为“鸵鸟政策”。这种妥协的背后,在根本上容易伤害法治的公平性原则,法律对公权治理区别对待,给长远的法治反腐带来损害。
且不谈有多少官员会自觉清退。造成今日反腐严峻形势,根本上就是由于惩治偏软,没有确立起刑事执法的普遍性、严密性。在执法已存偏漏的情况下,再行“网开一面”的方案,岂不是“与虎谋皮”?一旦容忍“赦免”,便会在社会上造成反腐底线的突破,甚至怂恿更多的官员为求“一时之需”而先行贪腐。这种突破法治原则的“赦免”许愿,弄不好反会强化官员的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败”的漏洞来。
作为公务员的张枫逸也表示,此风一开,必然有更多的贪官心存侥幸心理,迫使我们不得不第二次、第三次“赦免”,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赦免换政改”只是一厢情愿
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说,中国改革进程中常有针对贪腐官员的“赎买论”:因为改革一改到官,就改不下去了,所以只能以某种妥协,换取既得利益者的让步。
其实,这套妥协的逻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公车改革,实践证明,赎买逻辑是行不通的,赎买的结果很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公车没取消又赔了车补,车补成为一种变相的福利、变相的加薪。
在反腐乏力的现实下,通过“豁免期”中“可赦免”来诱导官员自报不法财产,不仅起不到施压和诱导效果,反而是在通过降低反腐底线向贪官示弱。按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是要受到严惩的,而“主动上缴可免责”等于是在向贪官传递这样的暗示:我们没有能力发现你的问题,请你主动交代问题吧。许多官员一定会这样想:如果监管部门能够掌握自身的腐败线索,能够及时监控到官员有没有收受贿赂,为什么不直接进行调查和查处,而要多此一举地以“赦免”去激励?
“赦免换政改”纯粹只是一厢情愿。专家喜欢在逻辑上进行推理,却不顾残酷的现实。对于很多贪腐官员,制度和政策其实一直在妥协让步,一直在赦免,换来的只是变本加厉和肆无忌惮。
(综合《信息时报》 12.18 《京华时报》12.8、《中国青年报》12.18 等 谢昱航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