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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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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状告美国政府第一案

    近日,中国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引起媒体纷纷关注,外界普遍认为三一获胜可能性几乎为零。其实早在30多年前,中国企业就曾状告美国政府,并以胜诉告终。

    美日海事牵连中国公司受损

    1981年4月9日,美国核潜艇“乔治·华盛顿”号在浮出水面的操作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日本货轮“尼肖丸”就在上方,结果将该货轮的底部撕开了一个大口,致使“尼肖丸”船货沉没,船员大部分伤亡。

    事故发生后,该核潜艇不仅没有停留在现场,营救幸存的日本船员,而且过了三十五个小时之后,才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此次海事。这引起了日本朝野的轰动,纷纷抗议声迫使美国海军部长小约翰F·利曼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天,连忙承认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于1981年11月赔偿了日本的受害船员及其家属、船东、货主的全部损失共计207.4万美元。

    “尼肖丸”船上还装有中国几家进出口公司出口、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其中包括二十六箱有关发展中国德兴铜矿的技术资料,损失共计448.15万美元。

    美国政府拒绝赔付相关损失

    对于中国方面的提赔,美国政府拒绝赔付,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和美国法院之间没有法律“互惠”。根据美国“公用船舶法”,美国政府享有“豁免权”。该法规定:“除非提起诉讼的法院感到满意,认为外国政府允许美国公民在相似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法院提起诉讼,该外国公民不能根据本法起诉。”

    为了促使美国政府尽快赔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处(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原称)于1982年1月20日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证明:如果美国法院受理本案——因美国核潜艇的过失遭受损失的中国有关方所提起的诉讼,中国人民法院也将受理美国受损方在相似情况下所提起的诉讼。

    中国公司告赢美国政府获赔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企业副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随后,货物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中国有关的进出口公司委托美方于4月7日向纽约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正式起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公司在美国法院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7月9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专家爱德华教授应邀提供了一份证词,证明美国“公用船舶法”中所称的法律“互惠”,在中美两国之间是存在的,美国公民可以在中国法院对中国政府的代表或机构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才于当年10月25日最终同意赔偿中方因此次碰撞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摘自《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叶伟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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