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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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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条款不平等 则信用无意义

    日前,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尽管给个人信用污点设置“有效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5年内没有违约记录是否就等于“信用良好”,却大可商榷。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美国的个人征信制度更注重“正向”的记录,亦即个人守信的记录,通常情况下,一个没有多少守信记录的人,即使并无信用污点,也较难获得银行的信任。道理其实很简单,一个“好人”之所以是“好人”,是因为经常做好事,而不是因为他没有做坏事。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没有信用的人就不能让其拥有市场。但在中国独有国情下,“个人征信系统”还是有其难以绕过的巨石它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只针对公民个人,而不针对银行。

    个人信用只针对公民个人,原本天经地义,但众所周知,银行方面目前的霸王条款多如牛毛,有时候消费者之所以留下信用污点,恰恰就是银行的霸王条款所导致。不久前媒体所热议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就是标准的霸王条款,你一个不小心,意气用事,不愿意束手就擒、引颈就戮,也就是不愿伸脖子给它砍,那你可就是“不守信用”了。

    在霸王条款多如牛毛,银行与消费者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的情形下,“个人征信”也就难免让不少人认为,它就是一种针对消费者的钳制手段,目的就是要消费者对银行服服帖帖,任其宰割。这话可能多少偏激了一些,但作为掌握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权的央行,也不应厚此薄彼。

    个人征信制度也许确实有其必要,但消除无所不在的霸王条款,显然要比“个人征信”还更重要。霸王条款本身其实也是一种“信用”,只不过在霸王条款面前,银行不守信用的几率几乎是零,因为它根本用不着违背霸王条款,只有消费者才可能违背霸王条款。有句话讲,“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那么套用在个人征信上,是不是同样可以说“若条款不公平,则信用无意义”呢?

    (摘自《畅谈》2012年第22期 翟春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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