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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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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是”与“非”

    国内不断传出涉及“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的新闻,这背后或者是为了获得某种福利,或者是为了获得某种补偿。

    离婚、结婚“四步曲”

    最新的一出是发生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的非正常婚姻——该村村民尹定前在半年内离婚、结婚、离婚、复婚,以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和养老金。而这四步曲中间两步的结婚和离婚,是与其77岁的丈母娘。在翠屏区政府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清查打击活动的压力下,尹定前“投案自首”,还因此被以“诈骗罪”公诉。

    从法律上讲,尹定前与丈母娘之间的婚姻并不是“假结婚”,而是真结婚,后来他和丈母娘的离婚也是真离婚,因为他们的结婚与离婚都履行了法律上的手续,是合法的行为。人们之所以将其视为“假结婚”,是以其结婚目的来考量,认为尹氏与其丈母娘结婚不是出于真心实意,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毋庸置疑,在国人传统的伦理观念中,与自己的丈母娘结婚的行为令人不齿,甚至有点儿大逆不道,至少违反了善良风俗。如果尹氏与丈母娘因真心相爱而结婚,或许还能得到人们的谅解。问题在于,他与丈母娘的婚姻并非如此。在与妻子离婚之后的第二天,他就匆匆忙忙与丈母娘结了婚,更何况,这场婚姻持续不到一个月就离了。并且,在不到两个月之后,他又与前妻复了婚。

    对于尹氏与丈母娘的“假结婚”,人们尽可以进行道德礼俗上的评价,而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却不能不慎之又慎,对此进行刑事指控更非适当的选择。原因在于,尹氏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违反法律,他与丈母娘的结婚和离婚以及与妻子的离婚和复婚,都是依法进行的,都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

    “非法占有”还是“合法占有”

    《婚姻法》并不过问人们结婚的目的,而只关心他们是否自愿以及满足年龄等形式要求。哪怕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获取财富或者权力,法律也在所不问,更别说惩罚了。

    让人不解的是,当尹氏投案自首后,他和妻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尹氏夫妻的行为构成此罪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尹定前与丈母娘结婚的目的按其自首时所言,的确是为了多获得相关费用,但这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合法占有”。

    其次,尹氏夫妇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尹定前与其丈母娘的结婚与离婚,以及与妻子的离婚与复婚,都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他既没有隐瞒自己跟丈母娘结婚的事实,也没有虚构自己的身世;既没有私自制造假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也没有实施其他欺诈行为。

    如果尹定前与丈母娘没有结婚却谎称结婚并因此获得了更多补偿费,那有构成诈骗的可能。相反,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尽管这种“真实”让一些人难以接受。

    堵漏的唯一办法是建立优良的制度

    法律从不惩罚单纯的“目的”,而是惩罚“行为”。“目的”在很多情况下不好判断和度量,而“行为”则是容易判断和度量的。可能有人会说,难道对此行为无计可施?难道这种伤风败俗的“假结婚”也不受到追究?既然尹氏夫妇的行为没有违法,就不能对他们进行法律处罚。值得反思的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为了多得补偿款而做此选择?

    其一,这与补偿政策本身有关。正是因为政策设计上的不足,使得尹氏夫妇有漏洞可钻。为何当地的拆迁补偿按人头计算而不是按土地面积或者其他标准计算?如果按土地面积计算,尹定前恐怕不会跟丈母娘结婚。即使按人头计算更加公平,也可以划定一个时间段,比如自某个特定日期起计算人头——当然这也需要适当的理由,以防止“突击结婚”。

    其二,应当反思的是户籍制度。当尹氏夫妇打算把“丈母娘”的户口迁到他们村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前门”被堵,他们只能走“后门”。如果说政府不是对户口迁入采取简单的堵塞之举,恐怕尹定前也不必走“同丈母娘结婚”这条滑稽之路。

    当然,更进一步说,户籍制度本身即是人们自由迁徙的根本障碍,并由此衍生出社保、教育等多种争议问题。若非此,不仅尹氏夫妇,很多人的伤风败俗甚至违法行为都可能避免。

    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曾在其著作《正派社会》中,倡导这样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让社会制度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如何,对尹氏夫妇进行法律处罚是不可取的。适当的做法是,改变那些不合理的政策和制度。

    优良的政策和制度,不仅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造就一个风俗善良的社会。

    (摘自《财经》2012年第21期 王建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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