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初,李友东接受枞阳县官埠桥镇政府方面的招商邀请,回乡创业,成立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友人共同投资3000万元,兴建年产60万立方米的商品混凝土项目。
征地、建设,历时一年多。2011年5月19日,枞阳县发改委下发了备案通知。
5月24日,官埠桥镇打电话给天筑新型材料公司负责人,表示发改委要求收回通知,不予备案。原因是县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5月28日曾与枞阳县另一家企业 签订了一份承诺函,第一条就写着“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记者调查采访时看到了这份承诺函,上面加盖了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章。
既然县政府“承诺在先”,当地有关部门为何又同意天筑公司兴办同类项目?
“承诺函是上一届县政府签订的,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也是在天筑公司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相关公司表示抗议的时候才知道,所以中止了天筑公司的备案手续。”
本来是一个竞争性行业,这个县有关部门却承诺由一家企业独家经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据新华社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