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该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首先就是要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不仅是使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手段,还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利、实现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因而,马克思对1831年《黑森宪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
其次,普选制、撤换制、低薪制是人民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普选制“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人民“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总结了巴黎公社的两个根本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当然,在今天,我们不可能教条式地全部照搬巴黎公社原则,但其中所包含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深刻思想,无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摘自《学习时报》 毛益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