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日前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不核准浙江省高院的死刑判决。一个可以预料的结局是,吴英应该能“免死”了。
在反对判决吴英死刑的意见中,有人认为吴英案的出现,是长期以来我国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的产物,由于民间信贷需求得不到国有银行的支持,导致民间集资应运而生。
但是,就吴英案的性质来说,显然不能与目前所倡导的搞活民间金融混为一谈。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其目的在于利用民间资金的活力,来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微企业。但是,吴英所从事的借贷活动却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款更多的是用于个人奢侈消费,甚至向借贷人编造谎言骗取他们的信任。吴英现在所获罪名“非法集资罪”可能存在争议,但其所从事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诈骗,则是确定无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吴英死刑不核准的决定,体现了司法上的人道理念,无疑值得肯定,但这并不等于对吴英所从事的金融诈骗活动网开一面。
(摘自《中国青年报》4.24 周俊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