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优良的税制应该简单有效,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又能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保证必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这一点来看,增值税非常符合最优税制的特点。因此,我们主张以增值税为基础的单一税制度。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增长迅猛,以每年平均20%的速度递增,远高于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2011年,政府的税收收入为8.97万亿元,同比增长22.6%,而我国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为9.2%,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两倍。
税收增长的失控,政府征税的权力不受制约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但与我国繁杂的税制也有莫大的关系。我国的税制除了税种繁多,税率高以外,严重的重复征税是一个重大弊病。
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象多次征税。重复征税不仅直接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而且影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妨碍市场分工的专业化水平,使税制既无公平,也无效率。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
营业税是按销售额全值征税,而增值税只对销售额全值中增值部分征税。例如:甲厂生产的商品由两个部件组成,售价为100元,营业税税率为5%,它的税负本应该为5元。但如果在实际生产中,该商品的两个部件分别由乙厂和丙厂生产,售价分别为40元和30元,那么甲厂在购进这两个部件时,乙厂和丙厂就分别缴纳过2元和1.5元的营业税,而甲厂最终以100元的价格销售它的商品时,还需再缴纳5元营业税。那么,这种商品的实际税负就为8.5元,实际税率为8.5%,远高于5%的法定税率,这就是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的结果。
现代社会分工复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商品的生产要经过很多环节,一件产品被生产出来后,有的是直接被消费了,有的是进入了下一个生产环节。因此,营业税在执行过程中,不可能一一细辨商品的购买者是否是最终的消费者,往往把中间环节的企业当成终端消费者征收营业税,这部分税负又往下一个环节传递。如果一个商品经过10个环节,它就会被重复征收10次营业税。
小额纳税人制度
除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外,我国增值税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权抵扣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并且按全部销售额全值征收,目前的税率为3%。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营业税,完全没有任何增值税的优势,必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会被多重征税。
除重复征税严重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制度还会妨碍一般纳税人与小企业的交易。举个例子来说,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将一个产品以不含税价格120万元卖给一般纳税人B公司,再加个3%的增值税,最终含税价格为123.6万元,当B公司再将这个产品卖给最终消费者时,如果要净赚5万元,那么不含税卖出的价格应该是125万元,在销售时再缴纳17%的增值税,税负为21.25万元,但B公司只能抵扣3.6万元。这一过程B公司实际只增值了5万元,却要缴纳17.65万元的税,远远超过了实际应该收取的增值税0.85万元(5万×17%)!
很明显,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相同的行业,经营相同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根本无法跟一般纳税人产生什么交易。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只要同样的产品其他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那么它肯定选择与一般纳税人交易,而不是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这就是增值税制度不彻底给市场带来的扭曲。
所得税的重复征税
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对人力成本也征收了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和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都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已经被征收了一次增值税。当企业把这部分钱作为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付给相应的个人时,个人所得税法又将其视为“所得”,又对其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
同样,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的纯收益征税,但企业的利润都被征收了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企业把被征收过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后利润汇总在一起,到年底会被视为企业所得,又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利润也先后被征税两次。
股息与红利的所得是重复最严重的,先后被三次征税。从生产经营环节来看,个人的股息和红利这部分收入来自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在商品流转过程都被征过增值税或营业税,这是第一次征税。企业留下这部分税后利润后,会被征收一次企业所得税,这是这部分利润第二次被征税。然后,当这部分利润被当作股息或红利发给股东的时候,这些利润又会被征收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三次征税。
单一税:中国税制改革的新方向
首先,增值税应该扩展到所有行业的所有环节,不区分何种商品、劳务,都统一按单一税率征税,并把税率降到10%以下。
其次,从整个商品增值过程来看,所得税是属于重复征税,按理应该全部取消。但个人所得税在宪政国家中有特殊意义,个税直接针对个人的收入征税,由民众直接缴纳,而且不可以转嫁,这样民众会产生很大的“税痛”,自然会更加关心公共事务,关注税款的去向与用途,政府就不太容易滥用职权和税款。因此,企业所得税必须取消,但个人所得税应该保留。
既然保留个人所得税,那如何避免重复征税呢?办法很简单,与解决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类似,把商品销售中的人力成本从增值部分移除,这样工资、薪水和劳务报酬就不再被征增值税,人们的收入只需缴一次个人所得税就行。但如果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一致,会产生各种逃税的机会,因此,从更彻底的逻辑来讲,个人所得税也只能有一个税率,并且这个税率必须与增值税相同。
单一税制度具有“低税率、宽税基”的特点,简单而有效率,易于征管,人们避税动机不强,逃税空间也很小,完全满足“税收中性”的原则,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复征税,非常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
(摘自《经济观察报》3.26 黄凯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