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足道店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被立案处罚
近日,吉首市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员对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12345”一体化平台群众举报投诉的吉首市左岸足道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吉首市消防救援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后因场所主动停止使用,消防监督人员核查证据证实,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和《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1-1》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准备开业的社会单位,所有手续齐全后再开门营业,这不仅是对场所负责,更是对群众负责。
■通讯员 邓蔚豪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