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6月15日讯 到鞋店试鞋时不慎坐空摔倒,年过六旬的顾客刘梅落下九级伤残。她认为店内沙发无扶手、地面光滑,店铺存在安全隐患,将鞋店经营者王兰告上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顾客自行承担八成责任,店家承担两成责任,赔偿3.5万余元。
坐空摔伤,起诉商家索赔近14万元
2024年10月,刘梅来到王兰经营的鞋店挑选鞋子。进店后,全程没有导购上前指引服务,刘梅便自行取鞋试穿。她准备落座店内试鞋沙发时,因沙发未固定、地面光滑,落座时不慎坐空,重重摔倒在地。
意外发生后,刘梅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此次摔倒造成刘梅右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续还可能面临人工关节翻修手术。
事后,刘梅将鞋店经营者王兰诉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近14万元。
面对诉讼,王兰并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她认为,店内沙发不存在质量和设计缺陷,地面也符合普通商铺安全标准,自己已经提供了合理的服务并履行了救助义务,顾客摔伤完全是自身疏忽导致,和店铺没有关系。
法院:顾客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鞋店为个体工商户,案发后该店铺已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由经营者王兰承担。经逐项核算,刘梅的各项损失总计17.5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场、店铺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场地、设施安全,对场地潜在风险作出提示和警示。本案中,鞋店既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也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工作人员也未对顾客进行引导,对于沙发无扶手、易坐空的风险也未作出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瑕疵,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
同时,刘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保持谨慎注意。落座试鞋是日常简单动作,自身落座不慎坐空是摔伤的主要、直接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作出责任划分:由刘梅自行承担80%的责任,王兰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王兰赔偿刘梅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兰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