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3月23日讯 竞标失利后,公司把气撒到中标公司身上,当中标公司要购买其代理的设备产品时,产品价格竟被抬至十倍市场价。双方争执无果,中标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家代理公司起诉至法院。3月2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知识产权案。
事件:抬价十倍打压竞争对手
2024年,湖南某大学因提质升级实验室,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吸引了湖南某科技公司与某仪器公司两家公司前来参与竞标。最终,湖南某科技公司以报价17万元成功中标。
为了履行合同,湖南某科技公司需采购一批某生产厂商的设备,落标的某仪器公司刚好是这家厂商的区域一级经销商(总代理)。当湖南某科技公司向某仪器公司求购产品时,被告知需以十倍市场价购得。此后,湖南某科技公司又联系网上卖家,但网上卖家获悉需发货至招标单位时,回复称同事被抢标等而不能供货。
无奈之下,湖南某科技公司只得通过他人网购该生产商产品,并将能溯源销售渠道的部分铭牌、二维码等撕毁隐去。某仪器公司得知情况后,奔至湖南某大学,以产品存在“窜货”为由,要求将产品拖走,生产商也会发函声明。
此后,相关函件声明:该批设备系非正规渠道采购的产品(窜货);不提供任何形式售后维修、保养、技术支持及质量保证等服务(拒保)。
湖南某科技公司认为,某仪器公司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妨碍其正常供货,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自己,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某仪器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诉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支付赔偿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法院:代理公司须停止不正当竞争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投标产品的区域经销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后,利用优势地位妨碍中标人原告的供货,系排挤原告公平竞争并使其利益受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区域经销商也是市场主体,基于经营自主权,不得强迫交易。但是如利用渠道控制力,人为制造他人尤其是中标人的履约障碍,则是滥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关于本案中的“窜货”情形,彭丁云认为,无论渠道来源,终端客户均应获得生产商的售后服务,不能以“窜货”为由推卸生产商的售后责任。至于违反经销协议而“窜货”,生产商与销售商可以按照经销协议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张晋铭 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