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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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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理财骗局损失8.8万元
起诉银行卡售卡人获赔10%

  三湘都市报12月22日讯   女子轻信网络投资理财骗局,被骗8.8万元,收款的银行卡卡主因为将银行卡卖给不法分子获刑。眼看钱款去向不明,女子把售卡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承担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女子被骗8.8万元后,起诉收款卡卡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衡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售卡人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800元。

  2020年7月的一天,江苏人刘梅在微信平台上加入群聊进行投资理财,轻信“客服人员”的说辞,按照提示点击链接进入某平台后,将8.8万元转入平台提供的、户名为陈凡的银行账户中。没想到转账后不久该平台就突然关闭,刘梅这才察觉被骗。

  警方很快查到了银行卡卡主陈凡,他来自湖南衡阳,案发时未满20周岁。陈凡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叫“老马”的人,在刘梅转账前几天,他按“老马”的要求到广东东莞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随后陈凡将该套银行卡资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老马”。经核算,该账户共接收多笔诈骗资金,共计417万余元。陈凡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虽然找到了售卡人陈凡,但刘梅的钱依旧下落不明,2025年5月,刘梅将陈凡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凡返还8.8万元及利息1.5万余元。

  法院判决售卡人承担10%责任

  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凡明知他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为谋取私利,仍将银行卡资料提供给犯罪分子,致使刘梅被骗的钱款得以转移,客观上增加了刘梅追索资金的难度。陈凡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具有过错,且与刘梅财产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刘梅财产受损的主要原因是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直接侵占原告财产的是网络诈骗分子。陈凡并没有直接侵占刘梅财产的主观意愿,与网络诈骗分子没有共同占有的故意,他的行为不必然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结果。因此,虽然陈凡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刘梅财产受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陈凡承担刘梅财产损失10%的责任。此外,刘梅在网络平台上汇款,对自己的资金安全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她要求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凡赔偿刘梅88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梅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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