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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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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雨夜坠井受伤,管理处拒赔还挑理
法院:管理处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费、误工费都得赔

    AI还原事发现场情景。

  59岁盲人雨夜下班回家,不慎掉入未盖好的窨井受伤,起诉道路管理处。对方却称她已达退休年龄,明知自身有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暴雨天井盖移位不可避免,拒绝赔偿。

  9月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各项损失6.6万元。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董玉旭

  盲人雨夜归家坠井受伤

  刘淑芳(化名)是一名视力一级残疾的盲人,在按摩店从事按摩工作。2023年7月18日22时许,59岁的刘淑芳从按摩店下班途中,因下雨,一手持伞一手拄着盲杖缓慢行走。行至某路段的斑马线时,因窨井盖没盖,刘淑芳右脚踩踏陷落井中。

  刘淑芳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治疗,因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住院21天,花费治疗费2.1万余元。

  案涉井盖由某道路管理处负责普查建档和日常维护管理。道路管理处认为,当晚受台风影响,出现暴雨天气,井盖受损移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刘淑芳既然明知自身存在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未协商一致,刘淑芳遂诉至法院。

  法院:盲人获赔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道路管理处作为案涉井盖的管理者,对道路井盖负有管养、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与责任,案涉窨井井盖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道路管理处辩称刘淑芳雨夜出行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刘淑芳作为盲人,在案涉路段行走时手持盲杖并缓慢前进,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某道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某道路管理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刘淑芳受伤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其仍从事劳动并因受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因此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

  刘淑芳在事故发生时在按摩店从事盲人按摩工作,法院根据其从事的行业,参照相关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2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刘淑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万元。某道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误工费不看年龄看收入

  法官介绍,本案中,某道路管理处必须预见极端天气下的井盖风险,未尽预防义务即构成过错。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将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赔偿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无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主张误工费。

  相关链接

  女童驾驶玩具电瓶车撞伤老人

  法院: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三湘都市报9月7日讯  今日,记者从长沙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儿童驾驶玩具电瓶车撞伤老人的案件。

  长沙县某公园内,沈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来儿童游乐场玩耍。孩子开着电瓶车在公园公共区域行驶,不慎撞倒了正在散步的刘奶奶,导致其股骨骨折。事发后,刘奶奶被送到医院治疗。

  刘奶奶出院后,与沈女士及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协商无果,将沈女士及其女儿、涉事公司一并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儿童电瓶车撞伤刘奶奶,系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沈女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案发时,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奶奶受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奶奶在经过游乐场儿童电瓶车行驶区域时忽视自身安全,应自负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沈女士承担55%的赔偿责任,儿童电瓶车租赁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奶奶自负10%的责任。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王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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