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25日讯 今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其中明确,将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
《办法》指出,办理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方式。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认证、摄像刻录等费用。
《办法》明确,拟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
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指导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对于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公证机构承担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等工作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偿。
■全媒体记者 卜岚 通讯员 罗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