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7月24日讯 骑电动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却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受伤骨折,衡阳一小区业主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赔20万元。对此,物业公司连声“喊冤”,称当时是晴天,无法预见有积水。7月24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2024年4月15日傍晚,衡阳市某小区业主袁某驾驶电动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因地面水渍导致车辆打滑,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袁某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袁某找物业公司讨说法,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则称,事发当天为晴天,无法预见地下车库积水,且袁某自身驾驶不慎,应自负责任。
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袁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提供的受伤过程视频、医院病历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无矛盾之处,形成完整证据链,确认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物业公司虽辩称原告并非因摔倒致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业主及家庭成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进行定期清洁和风险排查,但并不要求绝对避免所有风险,而是在合理限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事发当日,因积水未及时清理,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然而,该义务应有一定边界,不宜过度扩张:物业公司的清洁职责限于定期维护,无法苛求其持续、不间断地全面清扫;且事发当日为晴天,物业公司难以预见地下车库会出现积水,故其责任比例应予限制。
而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车时负有观察路况、谨慎驾驶的义务,尤其在地下车库湿滑环境更应提高警惕。现场监控显示,积水位置明显可见,袁某未能合理避让,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经核定,袁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向袁某赔偿4.6万余元,其余70%的损失由袁某自行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琼 蒋艾林 朱洁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