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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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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帮人收线致钓竿主人受伤,责任咋划分
法院: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均需担责,施惠者操作疏忽担主责

  三湘都市报7月7日讯  “钓鱼佬”相约山庄钓鱼,一人在热心帮他人收线时,铅坠反弹击中钓竿主人右眼,致其十级伤残。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7日上午,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通报该案,法院认为双方构成好意施惠关系,施惠人操作疏忽担主责,受惠人未避风险担次责。

  郴州某公司员工王勇负责对接业主彭程的房屋装修。两人熟悉以后,彭程邀请王勇到某山庄钓鱼,王勇把爱好钓鱼的同事刘志一同喊上了,三人分别驾车抵达。

  钓鱼时,彭程的路亚竿钓钩挂底,刘志主动帮忙操作收线。因鱼线卡紧,刘志用力拉扯导致铅坠突然反弹,直接击中彭程右眼。彭程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彭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共同参与钓鱼活动,刘志应彭程应允帮忙处理挂底鱼竿的行为,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虽为增进情谊的无偿帮助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施惠人仍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造成受惠人损害。

  刘志作为资深钓鱼爱好者,明知鱼线较粗可能导致拉扯时回弹,却未在操作前观察周边环境、提醒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用力拉拽鱼线的行为直接导致铅坠反弹击伤彭程右眼,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及善意动机,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可酌情减轻施惠人责任。

  彭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钓鱼活动的危险性,在鱼竿交予他人操作后,未主动与操作者保持安全距离,亦未采取避险措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彭程和刘志各承担40%、6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志赔偿彭程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好意”并非“免责”的护身符

  法官介绍,好意施惠关系是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关系,但“好意”并非“免责”的护身符。施惠人虽无法律上的积极作为义务,却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受惠人遭受人身损害,施惠人需对其过失承担侵权责任。受惠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帮助时,需对潜在风险保持合理警惕,主动配合施惠人采取安全措施,而非完全依赖他人保护。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施惠人的责任。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进东 王菲 朱洁茹 蒋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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