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A1版
头版

第A2版
特别报道

第A3版
特别报道
 
标题导航
湖南在线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5年03月04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简称“东亚银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恒生银行”)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南商银行”)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简称“中信金融资产湖南省分公司”)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编号:湖南Y18240043-3号),东亚银行、恒生银行、南商银行已将其对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相关附属权益依法转让给中信金融资产湖南省分公司。现东亚银行、恒生银行、南商银行与中信金融资产湖南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信金融资产湖南省分公司作为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清单”所列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信金融资产湖南省分公司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附属权益文件(如有)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资产转让清单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联系人:陈星宇          联系电话:0731-89960099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50楼01、02A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联系人:齐敏             联系电话:021-61823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101单元及35楼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人:樊圣嘉          联系电话:021-38566600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13层至20层

  中国中信金融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联系人:陶威             联系电话:0731-84845080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025年3月4日

  资产转让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原债权银行

  债务人

  担保人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本金

  利息

  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长沙茂泓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荥星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贷款协议》(2019年6月18日)、《贷款补充协议》(2019年9月16日)、《贷款补充协议》(2020年6月19日)、《关于2019年6月18日人民币授信贷款协议之展期修订协议一》、《关于2019年6月18日人民币授信贷款协议之展期修订协议二》、《关于2019年6月18日人民币授信贷款协议之展期修订协议三》、《关于2019年6月18日人民币授信贷款协议之展期修订协议四》、《关于2019年6月18日人民币授信贷款协议之展期修订协议五》

  《在建工程抵押协议》(2022年6月24日)、《在建工程抵押协议》(2022年12月23日)、《在建工程抵押协议》(2023年03月06日)、《现房抵押协议》(2022年6月24日)《股权质押协议》(2022年12月12日)、《股权质押协议》(2022年12月12日)、《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担保确认函》、《担保确认函二》、《保证确认函》、《保证协议》、《关于2019年6月18日保证协议之保证补充协议》

  309,330,138.77

  33,682,210.03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系截至2024年10月25日的转让债权贷款本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3.本公告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等,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170002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20080017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湘)字第023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