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对外发布。这份重磅文件指引各地区和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和目标。
其中提出,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
此次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具体来看,要求做的属于“规定动作”,是对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共同要求。
比如,指引针对交通设施仍存在部分断点卡点的问题,提出“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针对各地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等”;针对各地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明确“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内容”。
禁止做的属于“底线红线”,如果触碰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指引强调若干“不得”,明确了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条件、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影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相关问题线索一经核实就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还会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
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同时,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鼓励做的属于“自选动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善成表示,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不可能做到齐步走,基础条件好、市场化程度高的区域可以先行一步,对标更高标准加快推进本地区以及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建设。比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各地区进一步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等。
如何推动这项工作落地见效?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点多面广、千头万绪,是一项系统工程。
重点要做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围绕保障市场体制有效运行,加快完善市场制度规则;围绕提升要素协同配置效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围绕打通经济循环各环节,加强市场“软硬”基础设施支撑;围绕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着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围绕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群众密切关注的突出问题,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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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
基本医保将放开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针对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的情况,国家医保局1月7日公开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明确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
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通知要求,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推动参保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待遇享受。
通知明确,合理设置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逐步实现全国规范统一,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等外出就业务工人员能够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通知明确,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在生育保险方面,通知明确,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