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某天然气销售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绩效考评不到60分的员工李某进行调岗、解雇,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获胜,引发关注。
如今,不少用人单位采用“末位淘汰”“非升即走”激励员工。员工绩效不理想就要面临淘汰?这一“激励”措施是否合理?三湘都市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用人单位采用“末位淘汰”制激励员工
记者采访发现,长沙不少用人单位将绩效考核情况与劳动者收入、岗位能力相挂钩,劳动者面临“末位淘汰”“非升即走”的职场竞争。
“33岁,即将被裁。”11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万女士正在赶设计方案,“没有周末之说,项目在手,没日没夜”。一边干活一边笑着“吐槽”自己面临被裁,万女士坦言,KPI就像悬在头顶的利刃,“领导说了,12月底完成不了,就可以走人了。想努力冲一冲,却发现阻碍很多”。万女士笑着说,自己目前已经放平心态。
万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11月初,禹小姐刚刚提交完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料。10月31日,她被单位人资经理约谈,通知她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了,“真正辞退的原因是作为销售,我业绩不佳,‘末位淘汰’了”。
除了“末位淘汰”,“非升即走”也是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的方法。“对于年轻的同事,压力还是挺大的。”从事教育行业的陈滨(化名)告诉记者,“制度的初衷是激发学校内部学术科研动力,结果是教职工工作时间‘变’成了24小时在岗,只不过是换个地方加班”。
梁娟(化名)是一家制造类企业的HR,问及公司是否有末位淘汰制,她坦言有且已经有人因此被辞退。“我们公司年度总淘汰比例控制在公司总人数10%至20%,不管员工整体表现如何,总有一部分人出现在淘汰名单里。”11月9日,梁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两个多月前就以这样的方式辞退了一名员工。
部门:“末位淘汰”解聘员工属违法
记者从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辉表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不合法。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