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小区业主被罚
9月1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小区架空层整治时发现,大汉新城小区楼道有明显的禁停标志,但仍有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公共门厅,甚至是家门口。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求物业公司管理人员通知业主将电动自行车移至公共停放区,并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业主进行教育,告知再次发现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将予以处罚。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前核查时,发现业主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至公共门厅。吉首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杨军祥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市民:严禁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也不要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到家中充电,严禁电动车“上楼入户”。
■通讯员 邓蔚豪 黄锋
郴州桂阳:台球馆外窗违规设置广告牌被罚
近日,郴州桂阳县一家台球馆因在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桂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前期,桂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人员密集场所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集中整治时,发现对桂阳县金黄九麒麟俱乐部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楼西侧窗户设置广告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队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在催告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楼西侧窗户设置广告牌)的火灾隐患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做出代履行决定,对其二楼西侧窗户广告牌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予以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再次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