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5月21日讯 5月21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2022年6月,李某靠着两人之间的“姐妹情”,在刘某处“刷脸”购买了一部手机,此后仅支付了1000元。在刘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承诺余款1750元将在2022年年底付清。谁知到了年底,李某不但没还钱,还把刘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都“拉黑”了。
2023年4月,刘某无意中在短视频平台看到了李某的账号,发现李某发布了不少生活视频。她将李某视频截图,并将截图中的李某肖像配上 “欠钱不还”几个大字后发布在自己的账号。李某看到图片,认为刘某损害自己的名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刘某在短视频平台将原告李某视频截图并配上“欠钱不还”字样后发布,但视频发布时,李某确实存在欠款情形。且刘某也在2023年10月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了自己的债权,并没有虚构事实诽谤原告,也未对原告采取侮辱行为。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声望、信用等因该视频受到贬损,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刘某也认识到,虽然李某未及时支付货款行为在先,但通过“网络大字报”的方式维权仍有所不妥,当庭向李某表达了歉意。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叶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