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4月5日讯 据湖南省医保局消息,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日前,该局已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内容规定,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作为信用记录存档。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医保费用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年终考核、药品耗材集采、基金支付、行政检查、医保信用评价等医疗保障工作中,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依法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对信用等级为A、B等级且不存在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给予激励措施。
对D级信用主体,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全媒体记者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