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0月15日讯 新房入伙在小区燃放烟花,不料半个多小时后同一栋的邻居家起火了。失火的业主何某找到燃放烟花的李某家索赔,对方却以不一定是烟花燃放引起为由拒绝赔偿。于是,何某把李某及物业所属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今天,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郴州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新房入伙燃放烟花,邻居家起火了
2021年12月31日凌晨3时左右,郴州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夫妇为庆祝新房入伙,在该栋楼房的大门前燃放烟花。没过多久,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现该栋楼房18楼有房间燃起大火,就立即拨打了119报警并联系其他工作人员前来灭火。
起火的是业主何某家,事发后,在他们家阳台发现了烟花爆竹残留物。经鉴定,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损失评估值共计9.29万元。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着火成灾。何某找到烟花燃放者李某夫妇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李某夫妇认为,火灾不一定是由燃放烟花引起的,且燃放烟花经过了物业公司所属的房产总公司同意,房产总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房屋内的损失的价值也存在异议。
物业公司所属的房产总公司、房产资兴分公司认为,物业公司非涉案房屋起火的责任人,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午夜巡逻第一个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火警灭火,事前在《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群中多次提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且事后配合处理现场、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勘验及协调业主间解决赔偿问题,事前、事中、事后已尽到管理责任。
因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何某夫妇将李某夫妇、房产总公司、房产资兴分公司诉至资兴市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14万多元。
法院:房屋起火与烟花燃放有直接因果关系
资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的认定,及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案涉房观景阳台上有烟花爆竹残留物,即烟花溅入室内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李某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火灾系何某夫妇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二者燃放烟花的行为与涉案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房产资兴分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虽在业主微信群提醒业主不能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但在李某夫妇燃放烟花时未进行制止,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与涉案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同样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非房屋内部因素造成的火灾已明显超出了何某夫妇的正常注意范围,因此他们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房产资兴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房产资兴分公司作为房产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债务中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房产总公司承担。
因双方均未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定案涉房的直接财产损失为9.29万元。对何某夫妇提出的其他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损失的金额,且其对原自带精装的部分项目进行了拆除,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夫妇承担何某夫妇房屋损失的65030元,由房产资兴分公司承担27870元,房产资兴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失的,由房产总公司承担。
判决后,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