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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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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长芙行执催字〔2023〕第 0012 号

  当事人:湖南浩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430103MA4RMGOO24

  住所(经营地址或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58号湘府东苑二期17025,17027,147

  负责人:蒋浩

  本局已经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长芙行执处字〔2022〕城管14009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以下义务:

  1.罚款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2.加处罚款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以上两项共计36000.00(参万陆仟元整),当事人需缴纳至指定银行。

  缴款方式:账户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201010000020674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备注:跨行转账必须附言:湖南非税43010223300099760423)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接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贺志高          联系电话: 15084741700                  

  联系人: 唐海云          联系电话: 15007491206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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