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6月30日讯 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规定》明确,从7月1日起,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将面临1万—5万元处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2个月内未办理缴存登记的
或处1万—2万元罚款
据悉,《规定》所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公积金账户在30个以下的
处1万—2万元罚款
同时,如果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6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公积金账户9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如果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也应从轻、减轻处罚。
■全媒体记者 卜岚 实习生 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