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9月4日讯 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与“摇摇车”有关的案件。
2019年8月26日12时许,浏阳市澄潭江镇一家正在装修的母婴店外,小萌看中了门口的“摇摇车”,嚷着要玩,母亲刘女士便从门店兑换了硬币。然而,小萌刚坐上“摇摇车”,车子竟滑下台阶倒在地上,造成小萌十级伤残。为索赔,刘女士将母婴店及装饰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母婴店经营者事发时仅对“摇摇车”采取断电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萌监护人刘女士监护不力,是造成小萌受伤的另一个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装饰公司,其责任问题可另行处理。
法院酌情确定由母婴店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萌各项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