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在一定条件下不作为犯罪处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自4月9日起施行。在湖南,对于不再唯数量论、全链条惩治都曾有过相关案例。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
“新的司法解释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岳阳中院环资庭负责人程鹏说。他对几年前的两起案件印象深刻。
其中一起为汪某等14人在湘阴用枪捕猎小天鹅52只,均被判刑,其中1人被判刑十年以上。而另一起案例中,毒杀12只小天鹅,7人犯罪团伙中有3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同样是杀害小天鹅,杀害数量多的反而判得轻些?
对此,岳阳中院特地作出解释,后者用农药在保护区毒杀候鸟,投毒除直接杀害野生动物外,还对土壤、周边其他动植物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枪击。
“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很多情形不能单纯通过数量来决定。此次新的司法解释不再唯数量论,更加科学合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程鹏介绍说,这里的价值不仅仅指经济价值,而是主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
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省高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司法解释中,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于“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整个利益链条均予以惩治。
2021年上半年,岳阳市君山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何某等10人共计非法捕捞鱼获1万余公斤,非法获利13万余元,而伍某等10人明知所收购的水产品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然收购进行销售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共30余万元。何某等10人均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而收购、售卖的伍某等人同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程韫玉 通讯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