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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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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醉驾”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三湘都市报3月31日讯 今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

  《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明确了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以上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会议纪要》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程韫玉

  通讯员 陶琛 彭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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