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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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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对长沙市芙蓉区老街坊艺术团等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撤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对芙蓉区建筑协会等2家社会团体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在补办年度检查前停止活动,现予以公告。

  因上述32名当事人未在登记的地址经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芙行执处字〔2022〕民政001号、长芙行执处字〔2022〕民政0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3日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芙行执处字〔2022〕民政001号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老街坊艺术团等3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年7月28日,接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对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第一批)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函》,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经执法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属实。2021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9月15日,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关于落实对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第二批)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函》移送第二批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本局于9月31日予以并案处理。

  经调查查明,上述30名当事人2018、2019、2020连续三年度未参加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年度检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函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2、当事人登记资料打印件30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证据3、《现场笔录》及相关资料各30份,证明当事人登记地址现实际情况;

  证据4、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材料30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

  证据5、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文件3份,证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已通知当事人参加2018、2019、2020年度检查。

  本案所有证据全部查证属实,且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12月1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30名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长芙行执处告字〔2021〕民政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芙行执处听告字〔2021〕民政000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30名当事人2018、2019、2020连续三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的规定,属于未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30名当事人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3日

  当事人名单

  分案号          当事人名称

  001-001     长沙市芙蓉区老街坊艺术团

  001-002     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

  001-003     芙蓉区音乐人艺术学校

  001-004     长沙市芙蓉区朝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001-005     芙蓉区月桂门诊部

  001-006     长沙市中医学会门诊部

  001-007     长沙中集湘野汽车改装厂医务室

  001-008     芙蓉区新华歌舞队

  001-009     长沙市芙蓉区今世缘艺术团

  001-010     长沙市芙蓉区南明苑小新星幼儿园

  001-011     长沙市芙蓉区广成教育培训学校

  001-012     长沙市芙蓉区新阳光培训学校

  001-013     芙蓉区定王台凤凰艺术团

  001-014     芙蓉区马王堆街道汉魂艺术团

  001-015     芙蓉区舞动空间艺术团

  001-016     长沙市芙蓉区吉红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001-017     长沙市芙蓉区金沙艺术团

  001-018     长沙市芙蓉区小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001-019     长沙市芙蓉区鲨鱼体育俱乐部

  001-020     芙蓉区华特教育培训学校

  001-021     芙蓉区赛达培训学校

  001-022     芙蓉区升华报关学校

  001-023     芙蓉区新起跑线幼儿园

  001-024     长沙离退休医协第一门诊部

  001-025     长沙市芙蓉区东方剑桥幼儿园

  001-026     长沙市芙蓉区金达培训学校

  001-027     长沙市芙蓉区京翰教育培训学校

  001-028     长沙市芙蓉区新世纪幼儿园

  001-029     长沙市芙蓉区阳光幼儿园

  001-030     长沙市芙蓉区长麓培训学校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芙行执处字〔2022〕民政002号

  当事人:芙蓉区建筑协会等2家社会团体

  2021年7月28日,接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关于落实对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第一批)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函》,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经执法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属实。2021年8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9月15日,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关于落实对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第二批)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函》移送第二批同一违法行为当事人。本局于9月31日予以并案处理。

  经调查查明,上述2名当事人2018、2019、2020连续三年度未按照规定接受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年度监督检查。至本局调查之日,上述2名当事人从2018年1月起均已停止经营,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函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2、当事人登记资料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及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登记地址现经营情况;

  证据3、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该登记地址经营;

  证据4、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文件复印件3份,证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已通知当事人参加2018、2019、2020年度检查。

  本案所有证据全部查证属实,且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12月1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2名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长芙行执处告字〔2021〕民政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芙行执处听告字〔2021〕民政000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2名当事人2018、2019、2020连续三年度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2名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警告;

  二、责令在补办年度检查前停止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3日

  当事人名单

  分案号        当事人名称

  002-001    芙蓉区建筑业协会

  002-002    长沙市芙蓉区陶家山夕阳美老年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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