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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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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明确五方面措施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保障不因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意见》明确五方面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统筹城乡困难人群,实施分类救助,确保精准施策。救助对象既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同时也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公平性、可及性。

  二是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全面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分类优化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厘清三重制度功能定位,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发挥保障合力。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明确由统筹地区合理设定年度救助限额,并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兼顾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资金使用,实施倾斜救助。

  四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五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用好社会慈善救助资源,发挥补充救助作用。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更好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外的保障需求。

  《意见》从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等方面明确了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的措施,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和基层能力建设,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据新华社

  解读

  三重制度框架下夯实托底保障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贴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低保、特困人员、返贫致贫等经济困难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同时,规范三重制度保障功能,明确基本医保起到主体保障作用,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实施倾斜保障,保险报销之后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

  托底保障的目标是确保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不因医疗费用问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针对起付线、自付比例等影响救助对象政策受益水平的支付工具设计,《意见》强调要在综合考虑基金负担能力、群众实际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分人群细化待遇标准。明确要求原则上取消低保、特困人员的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年度起付标准不得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和25%左右确定。通过合理设置起付标准和支付水平,既防范救助对象医疗服务利用上的道德风险,也最大限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

  托底保障措施安排上,更加突出向困难群众中重大疾病患者的倾斜。对比分析,以往的救助政策以住院救助为主,而《意见》要求加大门诊慢病、特病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统筹救助资金使用。

  ■来源: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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