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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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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买房登记在幼子名下
离婚后他起诉儿子要回房子,法院这么判

  三湘都市报11月8日讯 多年前,长沙市民陈先生夫妇在岳麓区买下大户型房子,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名下,而此后陈先生和妻子离婚。今年,陈先生因小儿子读书,想把小儿子名字也加到这套房子上,却遭已成年的大儿子拒绝。

  陈先生一怒之下把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子产权归他本人。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长沙中院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

  夫妻买房登记在10岁幼子名下

  陈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家里有两个儿子。2012年,两人想买岳麓区一处大户型的房子,考虑到名下已有三套房,就把第四套房登记在年仅10岁的大儿子陈晨名下。 “当时想房子给大儿子,对于小儿子,给他买了保险,我们还有另外3套房子,完全有保障。”李女士说。

  谁也没想到,没过多久,夫妻俩离婚了,协议约定两个儿子都由陈先生抚养,家中房产连同大儿子名下这一套都归陈先生所有,李女士分得现金及一台车。

  今年上半年,小儿子要读初中了,而大儿子名下的房子是一所名校的学区房。陈先生想把小儿子的户口迁到大儿子的房子住址,让陈晨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没想到被一口回绝。陈先生认为大儿子不念手足之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陈晨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

  一审中,李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买房时就商量好房子是给大儿子的,离婚时,考虑到大儿子由陈先生抚养,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也归陈先生。现在儿子成年了,陈先生想要回房子,她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陈晨名义购买且登记在陈晨名下,在家庭成员之间已经发生了设立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应对相关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对不在他们两口子名下财产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上诉,上诉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定借名买房成立

  陈先生在上诉时称,买房时找亲戚借了200多万元全款支付,当时陈晨没有购买能力,只是借名买房。

  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以陈晨的名义购买,但购房款全部由陈先生支付,陈晨当时尚年幼且陈先生此后的夫妻离婚协议也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父母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属常见,因此,陈先生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夫妻借儿子的名义购买,理由成立。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案涉房屋是陈先生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而离婚时双方又将这套房子分配给陈先生。因此,陈先生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具有事实根据,符合这个规定。

  法院特别说明,根据规定,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并进行登记的,物权的取得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相关登记行为。同时,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力,但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以真实的权利人为准。一审以登记为依据,进而否定案涉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分配的效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长沙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陈先生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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