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焕
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07264032
住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横潭村二组2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明,2021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21)湘0105刑初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院审理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吴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如下: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可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邓 沙 联系电话: 0731-84770233
联系人: 张 高 联系电话: 0731-84770233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