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雨松
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一村27栋一楼102室
身份证号码:430102194609160511
联系电话:无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2型初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雨松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20年10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型终835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如下: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胡国雄 联系电话:0731-82282687
联系人: 盛 武 联系电话:0731-82282687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