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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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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长芙行执处告字〔2021〕食药0127号

  当事人:黎月华

  身份证号码:430181196407051266

  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淮洲村集阳片王思组60号

  联系电话:无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该判决书称当事人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206号经营的众华超市,实际名称为长沙市芙蓉区黎月华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2MA4M0JP21M。经核实,该食品店已于2021年9月7日注销。

  本局认为,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限制从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如下: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左帅          联系电话:0731-84670555  

  联系人: 张显定      联系电话:0731-84670555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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