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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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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精准监督“以罚代刑”“不刑不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规定旨在推动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如何履职?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近年来,在行刑衔接领域,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开展了多次专项监督,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据介绍,在正向衔接中,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知识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证据材料真实性、规范性方面,可以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在反向衔接中,对于不起诉案件的相关证据可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在检察意见中列明刑事程序已经查明的事实,也为行政处罚权的准确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检方决定不起诉后应审查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在监督方式上,《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规定》增强了检察意见刚性。其中明确,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案件咨询机制、通报机制、信息平台共享机制,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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